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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8191号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的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八年六月十九

河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建立激励机制和选优汰劣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开题及学位论文创作进展等。主要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表现。

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情况及学分的完成情况。

考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课程学习及学分完成情况。

3.科研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结合研究生文献阅读、学术交流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学术论文发表等获得科研成果情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情况,综合评定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时间、内容、形式与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确保中期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织成立相应的学科(专业)中期考核小组,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

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可根据情况设立中期考核分小组,由5名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含)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考核小组由5名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含)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考核小组须有行业、企业专家参加。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入学2年内进行中期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博士研究生可在入学3年内进行中期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中期考核小组考核,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考核处理决定,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身心健康。

2.按期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3.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4.按照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开题报告完成时间进行审核;导师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论文进展及科研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其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培养单位就研究生思想品德及科学作风等给出评定意见。

第十条 各中期考核小组召开研究生中期考核会。研究生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结论性评定意见,给出考核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考核结果做出决定,并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应于中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同意,可延期1次。

第十四条 因在国外或境外进行联合培养无法在校按期进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国外或境外按期进行中期考核,但硕士生、博士生须分别至少有2名、4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中期考核材料进行通讯评议。

第五章 考核评定与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等级为“优秀”者,优先推荐参与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及综合评优评奖。考核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硕博连读。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者,可以正常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者,需在6至12个月期间内提出重新中期考核申请,由考核小组对其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复查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2.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3.因个人原因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并经导师认定。

4.未经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

5.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重新考核后,仍未达到相关要求。

6.其他不具备继续培养潜质的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学业,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结业或肄业办理。硕博连读生中期考核“不合格”、但未取得硕士学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转读硕士学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