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6〕279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南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
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大学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所属的研究院(所)的师资和研究平台等优势,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河南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校发〔2015〕20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合作导师原则上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从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内重点科研机构中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
第二条 已经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内重点科研机构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体育总局、军事医学科学院、上海医药工业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现代文学馆、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央编译局、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央文献研究室等单位。
第三条 合作导师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二、聘任条件
第四条 被聘任的合作导师应符合我校研究生相关培养层次的遴选条件,具体遵照《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三、导师责任
第五条 合作导师分为三类:名誉院长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位课程教授。
第六条 名誉院长兼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应每年单独指导1名及以上研究生(每名研究生指导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2学时),或合作指导2名及以上研究生(每名研究生原则上指导时间不少于16学时)。要积极参加招生复试、论文指导和答辩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教授应每年到河南大学讲授1门及以上的研究生课程(每门课程不少于32学时,课程讲授可一次或分次完成)。
四、导师权利
第八条 名誉院长兼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导师享有河南大学研究生导师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教授享有河南大学研究生授课教师的全部权利。
第十条 名誉院长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学位课程教授享有获得河南大学合作导师津贴的权利。
五、导师管理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在本办法框架下,根据具体合作的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与合作导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导师的责任和义务,给出由合作产生的成果的分享办法。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每年12月份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河南大学合作导师年度备案表》(附件一),报备各类导师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导师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期满进行集中续聘或换聘。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如需调整导师资格,由学院签署《河南大学合作导师资格变更登记表》(附件二),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
附件一
河南大学合作导师年度备案表
年度: 培养单位:
序号 |
导师姓名 |
导师编号 |
导师类型 |
合作内容(指导研究生、讲座、讲授课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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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 培养单位签章:
附件二
河南大学合作导师资格变更登记表
年度: 培养单位:
序号 |
导师姓名 |
导师编号 |
导师类型 |
变更类型 |
变更原因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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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 培养单位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