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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764号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七年三月十五

河南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培养环节的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决定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条  督导组是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和决策的咨询机构,接受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代表研究生院对研究生的培养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第二章    

第三条  督导组是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工作中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价标准与方法,确保研究生教育督导与质量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  督导组挂靠研究生院,成员由研究生院按照督导员的条件进行推荐,主管校长批准,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为3年。到期由学校根据工作业绩、身体条件和本人意愿进行续聘或聘任新的成员。

第五条  督导组由10位教师组成,设组长1名。

第六条  督导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研究生导师,具有教授职称,身体健康,能保证督导工作时间,按时按质地完成各项任务;

   2.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3.热心研究生教育、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的我校在职和退休教师;

   4.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育实践经验或管理经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督导对象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培养层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

第八条  教学督导

   1.课程管理:主要了解培养单位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课程表)的实际执行情况,教师能否按时上课,有无任意调课现象。

   2.课堂纪律: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3.教学态度:主要考察教师对课堂教学的责任心如何、备课是否认真、授课时的精神状态如何、行为举止能否做到为人师表。

   4.教学内容:对所听课程的教学内容从宏观上做出恰当的评价,如课程的类型是否与培养方案的要求一致,是否按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来组织教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启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

   5.教学方法:主要考察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能够采取启发式教学方法,调动研究生积极思考,鼓励他们参与教学过程,从参与中更深刻的理解教学内容;教师在课堂上是否能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

   6.教学效果: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从中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7.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末巡视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等。

   8.对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进行督查,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参与教学成果、精品课程以及教学质量优秀奖等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学位论文环节质量监督

   检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环节的过程是否遵照应有的程序和规则,包括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和答辩等环节。

第十条 决策咨询

   对学校和研究生院出台的有关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计划、制度、办法、措施等进行咨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1.专题调查研究:每学期督导组围绕一个主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交研究报告,主题由培养办公室或督导组组长选定。

   2.课堂教学追踪:每位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门次,对拟申报精品课程、优质课程项目的主讲教师进行跟踪听课,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

   3.教学资料抽查:对培养单位的教学资料进行抽查,填写教学资料抽查情况表。

   4.论文环节评价:每学期听取或检查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论文预答/预审、答辩,同时对研究生参加本环节的资格进行抽查,并填写论文环节评价情况表。

   5.定期例会制度:每学期初、期中、期末组织召开例会,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会议纪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及时将督导组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培养单位,并责成培养单位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有必要,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6.提交督导工作报告:根据研究生院工作重点,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提交督导组工作报告,为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的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设立督导组办公室,学校按年度划拨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督导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付给督导组成员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由主管领导聘任督导组成员,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印发